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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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建筑业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事建筑活动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 1.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的检查;2.对建筑业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 |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 | 1.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的检查;2.对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的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3 | 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个人 | 1.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的检查;2.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3.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4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4号,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 | 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的检查;2.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检查;3.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 1.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的检查;2.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的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6 | 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企业 | 1.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7 |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燃气网点以及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 | 燃气企业、供热经营企业与个人 | 1.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后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燃气质量的检查;4.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8 | 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以及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22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供水企业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4.对水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9 |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 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4.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0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18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19日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5月26日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 | 1.对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2 | 对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房地产咨询公司 | 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2.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4.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5.对房地产咨询公司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3 | 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装配式建筑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色建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在建民用建筑工程 | 1.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检查。包括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进场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现场是否按图施工、对违规行为处理措施是否到位等;2.对绿色建材的质量的监督检查;3.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4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及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21修订)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 | 1.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2.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3.对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5.对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6.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7.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8.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5 | 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21〕20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使用登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 | 1.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使用登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6 |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 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7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修正)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8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19 | 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检查;2.对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检查;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0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 1.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监督检查;2.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1 |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已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项目责任主体单位 | 1.建筑工人实名制制度责任落实情况;2.实名制考勤管理与现场验证情况;3.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4.农民工工人权益保障情况。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2 | 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乡村建设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 | 1.对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2.对住房建设的设计的监督检查;3.对住房建设的施工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3 |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 1.对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2.对居民自建房设计的监督检查;3.对居民自建房的施工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4 | 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浪费水的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 | 1.对供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2.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5 | 对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与灭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130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公司及机构 | 1.设立条件的监督检查; 2.药物使用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 3.施工技术和操作程序的监督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6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 1.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检查;2.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27 | 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 1.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的检查;2.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服务的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严禁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本清单依法予以公布,未列入清单并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变相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举报。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44-212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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