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局格尔木交通警察支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按照《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规范实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统筹保障涉路施工顺利实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规范做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内容
(一)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申请: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区位、工程主要内容、 建设和施工单位、施工工期、施工组织、占用道路情况等信息。
2.交通影响评估报告。施工期间对施工道路及周边道路交通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信息。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并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3.交通组织措施。包括绕行路线、分流路线以及机动车交通组织、慢行交通组织、公共交通组织、停车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工程车辆管理、交通诱导提示措施、交通组织示意图等。
4.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施工作业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警示设施设备的设置、施工围挡、夜间照明设备、交通安全引导和管理人员安排等。
5.交通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施工作业区影响范围制定控制区域、应急启动条件、管理措施、应急物资准备等。
6.交通恢复措施。包括占用期满后恢复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设施的措施。
7.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落实交通组织方案明确的交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实施占道施工。(附件1)
(二)涉路施工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
1.不能按期结束需延期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延期申请。施工工期不足10个工作日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请。
2.涉及交通组织方案调整的,提交交通组织方案。
二、审查要点
(一)规范执行。开展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应当对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GB/T36670)、《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
(二)保障安全。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施工作业区周边道路条件和交通特点,在安全距离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限速标志等,减少施工作业区出入口交通冲突。
(三)保障畅通。交通组织方案应当注重保障道路交通运行顺畅,统筹安排涉路施工时间、时序和工期,对重点道路原则上不采取中断交通的施工方式。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占一还一”“占辅不占主”等施工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施工点段及其周边道路网的通行能力。
(四)方便群众。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制定交通疏解绕行措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作业区沿线居民、单位工作人员、学生的日常出行,确保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安全便捷。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道路施工、绕行措施等信息,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五)联合办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建市〔2024〕116号)(附件2)工作有关要求,积极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开展好联合踏勘、联合审批有关工作,确保高效办理。
三、审查时限
申请人填写涉路施工安全审查申请表(附件3),并对照审查内容提供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大型施工或高速公路等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及需要组织召开论证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至20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涉路施工任务急、时限紧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并缩短审查时限。申请单位需要修改交通组织方案的,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涉路施工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小的,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先行备案等便利措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
四、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附件1:占道施工交通安全责任书
附件2:《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效办成“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申请表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占道施工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书。(国省干道、高速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责任书所称占道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进行施工作业或破路施工。
第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实施占道施工,认真落实交通组织方案明确的交通安全措施。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进行占道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在施工区域周边要采用固定围挡围蔽,将工地与路人、车辆隔离,保障路人、车辆及施工安全。在围挡处及相关路口设立警示牌与交通疏导标志,指导车辆安全通行、有效分流。所有施工区旁的绕行道路应满足行车宽度、高度要求,有明显的导向指示标志,并设有夜间主动发光警示标志,施工区靠行车一侧,要间隔设置锥筒、警戒带、警示灯。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针对实际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尤其对涉及交叉路口、党政机关单位门口等复杂重点路段施工时,必须要提前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系,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完工,恢复路面交通秩序。不能按期结束需延期施工的,在涉路施工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
第六条 施工围挡装置必须粘贴反光条,围挡装置前侧加装爆闪灯,保障附近车辆通行安全。
第七条 工程设备、材料必须置于施工围挡之内,不得占用道路资源影响交通;施工垃圾必须定期巡查、清理,不得溢出施工范围以外。
第八条 凡是临近住户小区进行施工的,提前做好保通预案,夜间施工后,早晨07:00以前及时加垫钢板,保障住户进出无阻碍。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指派一名安全负责人及交通劝导员若干,监督管理施工区域内的道路安全情况。安全负责人应听从公安交管部门指挥,指派交通劝导员疏导附近车辆和行人通行,保证道路交通顺畅,防止交通事故;交通劝导员必须统一服饰,穿着反光背心。
第十条 占道施工时需运输材料、渣土的车辆办理入城车辆通行证,办理时如实提供相关手续及资质,通行证到期统一收回注销;运输材料、渣土的车辆在市区内通行时,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依归安全有序行驶,并用篷布遮盖,防止扬尘、逸物等污染环境现象。
第十一条 公安交管部门将定期对施工沿线进行巡查,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施工方在道路开挖及回填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交管部门工作要求你进行施工,如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导致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问题发生,辖区公安交管部门有权责令暂停施工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三条 由于施工造成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因施工需要移位或拆除交通设施的,需及时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凡施工造成交通设施损坏的需照价赔偿或修复。
施工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3 涉路施工安全审查申请表 | |||||||||||||||||||
受理编号: | |||||||||||||||||||
建设单位(盖章) | 地 址 电 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施工单位(盖章) | 地 址 电 话 | ||||||||||||||||||
安全负责人 | 联系人 | ||||||||||||||||||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号 | |||||||||||||||||||
涉路名和起止路段 | |||||||||||||||||||
涉道路情况 | |||||||||||||||||||
挖掘 道路 情况 | 沥青路 | 长 | 宽 | 人行道 | 长 | 宽 | |||||||||||||
水泥砼路 | 长 | 宽 | 侧石、平石 | 长 | 宽 | ||||||||||||||
内街砼路 | 长 | 宽 | 泥 路 | ||||||||||||||||
埋设深度 | 管径及数量 | ||||||||||||||||||
时间 安排 | |||||||||||||||||||
挖 掘 类 别 | |||||||||||||||||||
公安 交通 管理 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现场管理责任人: 二○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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