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我局草拟了《泸州市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从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征集意见期间,通过当面、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单位、企业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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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泸州市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泸州市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28个行业领域行业监管责任的通知》(泸市安委〔2023〕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不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涉及公共领域的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其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人员密集和经营性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等)以及限额以下专业工程,具体包括:
(一)施工活动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
(二)总投资100万以下的公路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水利(水务)、通信、电力等专业施工活动,具体限额由有关行业部门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施工作业是指在行业监管范围内进行的存在高坠、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建设工程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通等作业。
(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等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搭设、拆除作业。
(五)小规模园林绿化养护、绿植修剪作业。
(六)其他零星施工作业。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坚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建立属地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监管事项实行“接诉即办”,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对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基于风险、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属地政府管理职责
第五条 属地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职责,督促责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队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督促指导,依法受理违法违规案件,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实施联合监管。
(一)发改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能源、粮食、油气长输管道等行业企业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二)经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工业、电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行业企业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三)教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体育培训机构、体育场馆等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四)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拘留所、看守所等相关机构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指导;依法对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查处,依法侦破违规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相关违法犯罪案件。
(五)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殡葬等民政服务机构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知识培训及动火管理。
(七)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行业企业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做好物管小区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
(八)交通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车站、汽车修理厂、码头、民用机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九)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餐饮经营场所、非星级宾馆、校外托管机构等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十)文旅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星级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艺术类培训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剧本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等场所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托育机构等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
(十二)应急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企业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对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证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行为。
(十三)城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燃气、城市供排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垃圾焚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等行业企业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证作业行为。
(十四)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市属监管企业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考核发证,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农贸市场等做好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证作业行为。
(十六)消防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规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行为。
(十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竹业、酒业发展等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培训,规范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在巡查中发现擅自施工、违章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制止,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第五章 主体责任
第七条 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业主)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作业)首要责任。
(一)依法将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施工单位(队伍)进行施工,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向施工单位(队伍)移交报告回执、安全承诺书、风险提醒告知书及作业场所内地上(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涉及安全作业的资料。
(三)督促施工单位(队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
第八条 承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或零星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队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作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施工作业活动,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或零星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队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涉及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六)爆破、吊装、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七)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严格落实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配备灭火器材,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名监护人等规定。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十)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十一)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十二)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或零星施工作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管理指导
第九条 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主动到属地政府部门登记,事前获得政府部门业务指导和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条 开展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巡查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一)工程所在的房屋建筑是否为合法建筑;施工过程在消防安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进行施工作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承诺书;是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四)从事电焊施工、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五)动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作业前是否清理可燃物,是否有专人看护,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能否正常使用。
(六)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区是否与社会人员生活区、经营场所营业区采用安全方式进行分隔。
(七)占道施工作业是否办理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
(八)对于各类需破坏路面(土体)结构、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作业(含勘察、钻探、挖坑、打桩、打井、打夯、顶进、植树、埋杆、堆物、爆破、取土等),应检查是否按要求发布施工信息、是否已调查清楚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是否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三方协议、是否制定保护地下管线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
(九)建设单位(业主)是否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的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规避申请施工许可证。
(十)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队伍)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开展安全检查。
(十一)施工单位(队伍)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
(十二)施工现场使用危险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禁限目录等要求。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巡查检查,综合根据工程工期、规模、危险程度、季节性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业主),以及承接工程的施工单位(队伍),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政府部门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或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政府部门和管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限额以下小型施工活动和零星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作业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办法印发后,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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