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11月13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2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1项、不符合要求的1项。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
一、遂宁经开区十字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处置事项
(一)申办单位:遂宁经创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
(三)基本情况:遂宁经开区十字河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位于遂宁经开区云龙路与十字河安置房小区区间路的交界处,占地面积2100平方米,设计库存容量为3000立方米,经营管理单位遂宁经创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该场所用于临时中转、分类、贮存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四)审查意见:同意办理,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完善现场导排水等设施,许可证编号为“川J00字第2024丙2号”。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场所土地的使用有效期2025年8月31日止。
二、遂宁锦华记忆公园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四川宏达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遂宁锦华记忆公园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位于船山区渠河路东侧与荣兴街北侧交汇处,施工单位四川宏达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工程渣土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工程渣土产生数量230吨,运输至遂宁市子恒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处置。
(四)存在问题:一是经核实,遂宁锦华记忆公园公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已在进行地下室结构施工,不再产生工程渣土,申请内容与实际不符。二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未提出建筑垃圾产生时间段。三是处置场所遂宁市子恒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许可。
(五)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我局已一次性向四川宏达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2320318。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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