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管理柔性执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柔性执法,构建和谐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执法是指本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情况下,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方式。
第三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柔性执法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合法、合理、适当、便民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权责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五条 执法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引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
第六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第七条 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的行政相对人,应采取口头告诫、书面告诫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八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帮助。
第九条 在进行执法行动时,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规范执法用语和行为,做到文明、规范、公正执法。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要做好执法记录和证据留存,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
第十二条 执法措施实施后,执法部门应及时跟踪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施柔性执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直属的执法大队实施的柔性执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实施柔性执法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监管权限的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定期对柔性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柔性执法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柔性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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