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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四川省住建厅关于推广使用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27 1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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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0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4〕19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现就推广使用培训合格证电子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和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带头工匠)培训合格证统一使用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1、2),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jnry.sczjrcfw.cn)按照全省统一的编码规则(见附件3、4)生成。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本地工匠培训机构按照工匠培训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并向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确保培训及证书数据准确有效。

三、培训合格人员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获取打印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栏目,扫描电子证书左下方二维码进行验证查看证书信息。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公共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工匠参加轮训合格后,应据实记录轮训相关信息,包括轮训时间、轮训职业方向、轮训机构等,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轮训。

五、持有原农村建筑工匠证书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换发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证书后,原农村建筑工匠证书自动失效。

六、持有省外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住房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的小型工程项目的,应督促其向属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鼓励其参加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并按规定颁发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附件:1.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样式

2.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带头工匠)培训合格证样式

3.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4.四川省乡村建设工匠(带头工匠)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通知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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