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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快来提意见!《贵州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于:2024-11-28 1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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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贵州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4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松 0851-85360327电子邮箱:jst.ys@guizhou.gov.cn

全文内容如下:

贵州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推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划分,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维修养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区域。

第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消防、城市管理、水行政、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配套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自然界线、社区建设、业主人数等因素。

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的物业,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下列情形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一)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根据分割使用情况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已经投入使用且被河道、道路、山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道或者封闭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虽然不能分割独立使用,但是相对独立的区域之间能够明确共同管理维护责任且不影响使用效果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可以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红线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城镇河道等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提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业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自然资源、消防、城市管理、水行政、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划分方案由拟划分区域的业主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作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业主表决未到达前款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终止划分,并书面告知申请的业主。

第六条对规划红线不明确或者材料不全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消防、城市管理、水行政、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核实道路、排水、路灯、绿地、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权属,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涉及调整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调整的建议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方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征求自然资源、消防、城市管理、水行政、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明确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分割、使用情况,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每个拟合并或者拟分设物业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决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四至范围、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及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核实消防、照明、电气、监控、排水管网、道路、绿地、人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

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实行物业服务的,应当依法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划分后的物业管理区域,未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或者配置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参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经业主共同决定,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利用共有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国动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划分后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封闭原有规划的市政道路,不得有妨碍其他公共设施设置、维修及发挥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向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推送信息。业主可以免费查询。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数量、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依法向建设单位申请获取本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若建设单位注销的,业主可以依法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获取本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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