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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

发布于:2024-11-29 1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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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的通知

闽建许〔2024〕1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过程中专家评审工作程序、方法,保障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过程中专家评审工作程序、方法,保障评审结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专家评审,是指根据《检测管理办法》《资质标准》规定及要求,由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以及检测机构跨设区市承接业务是否符合资质许可相关标准条件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其内容包括实地核查检测机构用于申报资质的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措施以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情况的真实性,并对检测参数进行评审认定。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审准备

    第五条 设区市住建部门接到省住建厅通过政务服务系统推送的检测机构申报材料后,应当遵循专业覆盖的原则,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家库中,依照系统既定的规则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一)评审组应由2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以下称“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由设区市住建部门指定或评审专家推举产生。

    (二)评审专家所属专业应能覆盖被评审检测机构所申报的专项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评审组中的专家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多于2名。

    (三)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被评审检测机构不得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或被评审检测机构可以向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四)评审专家对被评审检测机构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有关资料,以及评审过程中应予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五)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组长的组织下,按照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设区市住建部门应派员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评审组接到现场评审任务后,评审组长应及时与评审专家及被评审的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并编写评审工作计划(附件1),对评审的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评审组分工等进行策划。

    第七条 评审组长在现场评审前应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召开全体评审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必要时,可邀请被评审检测机构代表列席。预备会议应明确的内容包括:传达评审工作要求、确定评审组成员分工、明确评审组成员职责、确定现场评审日程安排及讨论其他事项等。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计划及分工专项做好现场评审准备工作。

第三章 现场评审

    第八条 现场评审时,评审组长应主持召开首次评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报告审核人等主要人员参加会议,并填写《评审会议签到表》(附件2)。首次会议应告知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应按照评审计划进行现场核查。对于设立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评审组可指定评审专家分别负责不同检测场所的现场核查;对规模较大的检测机构,可分组或分专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现场评审应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提问、现场座谈、现场实操考核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主要人员到场情况。评审组应当核查检测机构参加现场考核的主要人员与资质申报配备的人员是否一致。

    (二)主要人员能力。被评审检测机构应事先提供各专项配备的各技术人员具备的项目参数操作能力一览表。现场评审时应采用问答、实操考核、典型报告分析等形式考核检测机构人员的检测能力。

    (三)报告批准人能力。报告批准人的能力考核,应对其职称、工作经历、承担批准签字领域的技术标准方法、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评价检验检测结果的能力进行考核确认,并考核其是否理解掌握《检测管理办法》《资质标准》、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等。

    (四)仪器设备配置。核查检测机构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数量和性能是否满足检测要求,并提供检测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文件,允许租用的设备须有完全使用权和支配权的证明材料。对检测数据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档案,指定专人实施动态管理。

    (五)仪器设备量值溯源。检测机构应当对影响检测数据、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的仪器设备(包括检试验所需的功能性辅助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并对其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保证数据、结果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和计量溯源性要求。检测机构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建立台账,并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可能时应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

    (六)设施场所环境。检测机构对其检测场所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检测场所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技术、环保及安全等要求。

    (七)报告核查。检测机构所有申报的项目参数均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典型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准确、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原始记录信息、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八)管理体系。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应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及时更新。

    (九)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住建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现场实操考核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在资质申报相应专项配备的人员中抽选,现场实操考核项目(参数)的抽取规则及抽取比例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属于初次(重新核定)/增项等评审项目的,所申报的检测项目应做到全覆盖,各检测项目中参数按照必备参数不少于15%、可选参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取(不足1个按1个计),且应包含具有代表性的检测参数,并应覆盖其关键仪器设备;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予以直接考核合格。

    (二)检测场地变更评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少,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且未能提供能力验证满意结果或比对试验报告的参数,应进行现场实操考核。

    (三)对新增分场所的评审,现场实操考核按初次评审的要求执行。

    (四)对新增可选参数的评审应按不低于各检测项目中申请参数的50%抽取(不足1个按1个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主体结构、地基基础、钢结构、桥梁及地下工程等检测参数应进行现场实操考核。

    第十二条 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记录》(附件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

    评审组长负责收集汇总评审材料、撰写评审组意见,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长应召开评审结果反馈会议,向检测机构宣布评审组意见,并填写《评审会议签到表》(附件2),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评审情况,宣读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通报检测机构不符合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检测机构负责人对评审结论发表意见,并在相关的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宣布现场评审结束。

第四章 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组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情况,形成“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的,检测机构应在30天内对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逐项进行有效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由评审组长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对整改结果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实和确认。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评审组应暂停现场评审,经报告设区市住建部门同意后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并形成终止评审报告(附件5):

    (一)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包括主要人员、设备设施、场所环境等强制性指标要求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三)发现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四)存在相关人员冒名顶替情况;

    (五)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评审及整改跟踪验证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评审档案,并将现场核查和评审的结果上报设区市住建部门。

    第十七条 设区市住建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现场核查和评审的结论,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出具核查认定意见,并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省住建厅。

    设区市住建部门的核查认定意见应遵循省住建厅提供的格式规范,确保要素齐全、意见具体明确,其中涉及评审认定结果的应与检测机构申报的资质专项及参数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设区市住建部门对组织开展的专家核查评审工作,应当就专家抽取、核查评审、过程监督、核查评审结果等收集完整资料,逐个检测机构建档备查。

附件:

    1.评审工作计划

    2.评审会议签到表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现场评审记录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

    5.终止评审报告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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