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哲、梁银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对你涉嫌在世纪锦江6栋11楼2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3年6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占用采光井搭建钢架结构玻璃房,属于违法建设。经第三方评估,该处违法建设长约2.48米、宽约1.8米、面积约4.46平方米。工程造价为7366.87元(大写:柒仟叁佰陆拾陆元捌角柒分),市场价值估值为6800.00元(大写:陆仟捌佰元整)。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6800.00元(大写:陆仟捌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遂市执(河东)罚先告字〔2024〕第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地址:https://www.tuituisoft/blog/32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