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着力解决建筑垃圾乱倾倒、随意处置等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告知适用于乌拉特后旗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等处置活动。本告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残土、砖石、弃料和其他废物。
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依法向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取得核准许可后报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方可运输建筑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工具数量、运输工具标识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乌拉特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
五、乌拉特后旗建筑垃圾填埋场位于巴音宝力格镇乌兰嘎查(原生活垃圾处理场南区),占地1.9万多平方米,可填埋建筑垃圾25万方。
请广大居民自觉爱护身边环境,共同营造整洁、和谐、绿色的城市环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和处置电话:0478-49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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