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管处:
根据《阜阳市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9月份我局开展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人员、设备不能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开展阜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二、检查范围
全市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
三、核查内容
企业在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1.合格:各项指标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
2.不合格:现有资质条件未达标或未在检查期内提供受检资料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五、检查安排
(一)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核查(时间: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31日)。由受检建筑业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填写《阜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在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平台上完善信息并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车辆发票复印件(核查原件)。
2.2022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附件材料全部采用复印件,复印件资料应清晰并整理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各县(市)企业资料报送至各县市住建局,阜城企业资料报送至市建管处。各县(市)于11月1日前报送检查总结。
(二)第二阶段:市局检查和抽查阶段(时间:2023年11月)。对阜城企业的报送资料及平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对附件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并签字留存备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市)上报结果进行抽查,并公布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住建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检查,严格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加大清出力度,防止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认真整改完善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职称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等人员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各受检建筑业企业要据实填报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对不按通知要求接受检查、逾期不提交检查资料的受检企业,市建管处将其行为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接受检查的企业,视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附件:《阜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检查表》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
抄送: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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