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0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类企业(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建设活动中,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共享)、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为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建设活动的施工(含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等)、监理、勘察、设计、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执行《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第五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各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核实、公布;负责《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信用档案》)具体申报内容、程序的制定、公布和管理;负责建设并应用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执业行为)量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的制定和公布,并根据建筑市场运行情况及管理实际需求的变化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的公平、合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及各级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对在湛承接业务时未办理信用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提醒;对查实属于建筑市场领域的不良信用的行为进行评价扣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场主体,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自愿在信用平台办理信用登记。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交本企业的基本信息、驻湛人员等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省外注册企业在信用平台办理信用登记前,须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完成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对全市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信息登记、变更、注销等申报事项进行受理、核实和公布。
第七条 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企业资质信息、工程业绩信息、在湛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
良好信用行为信息是指各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及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业,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及行业发展,荣获行业创优(嘉奖),受到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认可、表彰、奖励的良好行为所量化形成的正面综合评价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行为信息是指各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及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被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予以处罚(通报、批评、罚款等)的不良行为所量化形成的负面综合评价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信息。
第八条 各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按照评价标准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确认,在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评价加分,同步录入《信用档案》。
各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由对不良信用行为作出处置的住建部门负责录入,在信用平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评价扣分,同步录入《信用档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对分包企业发生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扣分时,同步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信用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九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快推进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与其他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体系的对接,逐步建立信用标准互通、管理平台互联、评价结果互认的跨行业(领域)联动机制。
第十条 完成信用登记的各市场主体可通过信用平台查询自身信用状况,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提交更新申报,对自身《信用档案》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同一工程的某项良好(不良)信用行为同时符合多个加分(扣分)标准时,应按照最高标准的加分(扣分)项进行计算;除基础分外,每个信用加分、扣分项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且评价期内无发生相关影响信用分数的附加情况时,原信用加分、扣分项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对良好(不良)信用行为的评价内容进行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正式官方文书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三条 原湛江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平台(旧平台)停止使用,旧平台有效期内的加/扣分行为可按本办法有关标准补录至信用平台(新平台),直至原加/扣分行为的有效期结束,不符合本办法的加分、扣分行为将不再录入至新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四条 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档案》为载体(首次取得《信用档案》的基础分值为100分),在基础分值上根据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实行评价管理,对良好信用行为予以评价加分,对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评价扣分,最终形成企业在该类市场主体的综合信用分值。
第十五条 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要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独立进行评价)。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且至少有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的市场主体数量为基数,按市场主体的信用总分排名先后来划分信用评价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市场主体评为A级;总分排名15%—35%(含35%)的市场主体评为B级,其余的评为C级;不具备任意一项信用经营加分(只有初始登记分)或信用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均列为D级;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情形的列为E级;经住建部门提醒后依然未办理登记的,列为“不定级”。
第十七条 各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期限为6个月至1年,以各级住建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一)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信用扣分100分以上的;
(三)因企业违规执业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经查实,确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已经列入或应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及失信惩戒名单的市场主体,直接列为E级,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具体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文书为准,且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第十九条 根据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评为A级的市场主体实行奖励扶持机制,可结合市场管理实际实施低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可在住建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审批中,实施绿色通道、主动服务、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可在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中提倡优先选择;在各项评比、表彰及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予以重点推荐。
(二)对评为B级的市场主体实行适度激励机制,可结合市场管理实际适度减少日常检查频次;鼓励该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和各项评比表彰。
(三)对评为C级或“不定级”的市场主体实行常态监管机制,可结合市场管理实际实施正常的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督促该类市场主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管理、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四)对列为D级的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机制,可结合市场管理实际增加检查监督频率;可在住建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审批中重点审查。
(五)对列为E级的市场主体实行重点防范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对该类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将该类市场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对被列为E级的市场主体,除在信用平台予以公布外,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同步通过省一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各级住建部门可同时将该类市场主体通报至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场主体在参加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直接发包的工程前,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信用平台获取本企业相关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信用评价佐证材料,招标人或发包人亦可通过信用平台查验投标企业的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鼓励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信用等级较高的市场主体。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受理报建申请的住建部门应通过信用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情况,落实工程相关主体单位的责任;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在信用平台记录工程参建单位相关的信用行为,督促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落实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不良信用行为的评价结论而被国家、省、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信用平台或原评价认定单位在收到发改部门作出的信用信息修复决定后,由原评价认定单位在信用平台同步消除对该市场主体相应的信用扣分及信用降级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变更及公布
第二十三条 信用平台每天零点更新各市场主体前一天已完成录入的信用评价得分,并根据信用评价得分状况对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在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通过信用平台对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查询、下载及在线核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档案》信息存在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信用评价的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复查回复期限内)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核查情况。
若查证异议成立,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息的住建部门进行修正;属非技术原因的,由发布该信用信息的住建部门根据信息出具部门作出的变更意见书进行修正。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后,发布该信息的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在信用平台变更或删除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市场主体也可向发布该信息的住建部门主动提出变更或删除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布和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场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登记、申报等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经核实,确认有关市场主体存在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由住建部门根据评价标准依法对其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建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中,应当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及有关规定,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各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或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优化调整信用管理相关事宜。原《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管理办法》(湛建管〔2011〕240号)及有关修订文件均同步废止。
政策解读: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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