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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山东住建厅关于济宁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12号

发布于:2025-02-12 1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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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济宁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0GTH3H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太白东路33号3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丁庆雪

2023年8月15日,菏泽市郓城县锦绣城项目12号楼发生一起因吊篮绳索断裂导致作业人员高处坠落事故,造成5人死亡。根据省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菏泽市、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补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发生事故的锦绣城项目12号楼施工实施单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违规承包建设工程项目。在仅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的情况下,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违法承揽锦绣城E区10号、12号、SY15号楼建筑工程(含主体结构)施工。

2.安全管理混乱。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未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未经安全考核合格;项目部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未及时制止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安装使用吊篮的行为,未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搭乘高处作业吊篮、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的行为;未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经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4〕13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482-1项“较重”裁量阶次和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责令停业整顿90日(资质证书号:D237280568)、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1〕082228]9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你单位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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