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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

发布于:2025-04-08 09: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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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建公用〔2025〕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流程,结合我市近年工作实际,市住建局组织修订了《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附件: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日

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地测量、统计和计算,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月均用水量3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月均用水量在3000立方米(含)以上至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单位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其他用水单位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测试机构实施水平衡测试,也可自行组织测试。

    第六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

    (二)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的。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有效期和及时测试的要求,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并公布本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并向用水单位送达本年度测试通知书。

    第八条 用水单位确需调整水平衡测试计划的,应当自收到测试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调整的原因告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于用水单位告知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达是否调整的通知书。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专业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开展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平衡测试相关要求。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对水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水平衡测试结果用于指导计划用水管理、修订用水定额、节水统计工作和考核用水单位是否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按《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公用〔2020〕192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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