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已具备房屋征收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特作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柳毅山路以东、宝山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联通路以北区域内有机胺生活区1号楼、7号楼、8号楼国有土地上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批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宝山路快速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到位时结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交房之日结束。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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