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建施〔2025〕139号
市各有关单位:
2023年1月13日,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局印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房建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不齐全问题的通知》(北建施〔2023〕18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在核实项目相关材料符合要求后,“以函代证”向市自然资源局推送“同意在规划条件核实符合原规划的情况下替代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的意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最新要求,现对原通知规定的具体工作步骤及要求作修订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认定
经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相关权利主体诉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建项目应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营商环境局、市涉房地产领域信访积案化解工作专班及市一级相关工作专班等部门之一研究认定适用《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113号),并由上述部门确认可按照解决历史遗留房建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手续不全问题的流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关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竣工验收替代材料的补充说明
根据“指导意见”最新要求,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8号)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房屋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房屋结构安全,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鉴定报告可作为房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资料。
三、申请“以函代证”的项目应提交的具体材料
(一)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营商环境局、市涉房地产领域信访积案化解工作专班及市一级相关工作专班等部门之一研究认定适用《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北自然资发〔2022〕113号)的加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或会议纪要文件(原件1份);
(二)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如有应提交,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复核);
(三)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提交的按“以函代证”方式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申请书(原件1份);
(四)企业及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各页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要求:具有与所鉴定房屋规模相匹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钢结构等相应检测资质。需提供《营业执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材料。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要求:(1)2名及以上现场鉴定检测人员(检测机构的授权人认定文件、检测人的上岗证及培训记录、至少1人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2)结构验算人(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3)项目负责人(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4)审核人、批准人(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至少1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3.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可由满足上述条件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
(五)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1份)
鉴定报告应加盖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骑缝章,并经鉴定检测人、结构验算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应对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级作出评定,鉴定结论中应有明确的“该建筑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房屋结构安全”的表述;鉴定报告应使用自治区检测监管系统出具,报告封面应具有检测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防伪标识。
(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告情况说明(原件1份)
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应通过单位办公场所公告区域、官方网站或其他方便当事方和社会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全部内容,公告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若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告情况说明》,载明公告方式、持续时间、公告内容、过程情况、公告结果等信息,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主体、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单位公章。
(七)人防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八)消防验收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1.有关参建单位主体缺失或不配合办理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经历史遗留问题项目认定部门同意并取得第三方消防查验合格报告后,可容缺办理。
2.对于资料缺失、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组织评估,经满足消防安全条件评估后,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使用。
(九)已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凭证材料或免缴凭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实);
(十)已销售建筑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费凭证材料。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北海市部分市辖区(不含铁山港区、合浦县)。如本通知与原通知有内容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5年5月8日
(经办科室:质安科联系方式:203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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