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8日
西藏自治区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
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4〕8号)要求,结合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序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党委、政府及住建部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的原则,推动实施住宅电梯、供水、供热、环卫、污水处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建筑施工、建筑节能、城市安防工程等设施设备更新,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主要指标。到2027年,建筑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力争更新物业服务住宅小区老旧电梯203部(最终数量视用户意愿据实结算),升级改造10座供排水厂的二次供水、提升泵等设施,升级改造8座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2处供热设施,更新电子警察设备472套、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硬件设备4台、公安通信设备10类2573套。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各地市对照有关标准规范,重点对能效低的既有建筑实施外墙、屋面和窗户等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改造升级。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住宅电梯更新及加装。各地市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在运行电梯全面排查,对投入使用时间长、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特别是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经特种设备检验主管部门科学评估后建立“问题电梯”清单。加强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同,进一步征求居民意见统一。鼓励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加装程序和申报方式按照现有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规定执行。到2027年,力争更新物业服务住宅小区老旧电梯203部(最终数量视用户意愿据实结算)。〔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各地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备租赁企业等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自有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将使用超过10年、高污染、能耗高、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塔式起重机、升降机等建筑设备建立更新清单。严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排放标准的老旧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供水设施设备更新。各地市督促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对供水厂水泵、电气设备、加药设备、检测及自控设备、供水计量仪表、阀门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全面排查;组织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单位对成套设备、水箱、水泵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防范设备全面排查,建立设备更新清单。供水厂设施由供水企业分类推进更新,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原则上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由二次供水设施运营单位牵头实施,力争到2027年,升级改造10座供排水厂的二次供水、提升泵等设施。〔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各地市督促污水处理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对污水处理水泵、鼓风机、污泥处理设备、加药设备、监测及自控设备、功能性缺陷及混错接、阀门及各类专用机械设备运行情况全面排查,对于不满足标准规定、不符合环保督察要求的设施设备建立清单,力争到2027年,升级改造8座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供热设施设备更新。各地市督促企业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路线对供热工艺路线、供热锅炉、热泵机组、换热器、水泵电机等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建立设施设备更新清单,力争到2027年,升级改造2处供热设施。〔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各地市结合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燃气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有关标准对燃气管道(拉萨)、储罐、气瓶、罐装系统、消防设施等全面排查,对燃气管道(拉萨)破损老化、瓶罐检验不合格、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方面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根据设备老化程度适时更新换代。〔区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各地市全面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因地制宜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或完善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提升,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深度融合。〔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各地市对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垃圾收集设施、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设备和工艺路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分选、破碎、再生产品生产)设备、可回收物分拣(分选、压缩、打包)设备等全面排查,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推动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鼓励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区住建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城市安防工程改造。各地市重点围绕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站台、加油(气)站等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设备老旧、运行不正常等相关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建立更新清单,到2027年,力争更新电子警察设备472套、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硬件设备4台、公安通信设备10类2573套。〔区住建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市要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加快行业领域补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提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整体水平。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并结合本地实际推动任务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供金融支持,用好财税政策。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我区符合条件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贴息贷款项目清单。区财政厅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通过国家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区税务局落实好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市、县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配套政策,结合自身财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稳步推动设备更新工作。各级政府不得违规举债融资,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国有企业发挥引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实施设备更新。
(三)把握政策导向,精准运用政策。涉及本方案设施设备更新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水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改造(供热)、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回收循环利用等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689号)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四)强化项目支撑,实行清单管理。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在前期摸底梳理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国家相关政策,尽快建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清单。请区公安厅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统筹建立全区安防设施更新清单。
附件:相关政策文件目录
1.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
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
2.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
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
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24〕8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
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
〔2024〕1104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分类操作指南的通知》(建办
城〔2024〕38号)
7.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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