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持续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提高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质效。
典型案例一
贵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江安县审计局在对某工程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贵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涉嫌在江安县某工程项目中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随即移送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查处情况
经依法调查核实,调取了该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等资料,通知该公司项目相关人员接受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贵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在宜宾江安县某古街改造项目中未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20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工作并提供虚假成果属实,后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法制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江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企业责令改正,处罚款121000.00元;对责任人赖某处罚款6685.25元。
四、典型意义
勘察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勘察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是勘察设计领域典型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破坏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危害性较大。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建设管理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二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
使用情况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的商业住宅项目施工现场塔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二、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查处情况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移送屏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屏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对该企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000元。
四、典型意义
塔吊是建筑工地上常见的工程机械设备,多用于重物起卸和高空作业。但塔吊危险系数较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国内外塔吊安全事故频发,危害极大,塔吊意外事故多因塔机倒塌、绳索断裂等导致,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不当和设备维护不到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监督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对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有效规范安全监理的监督责任,提高其管控水平,避免塔吊事故的发生,是监理单位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排除安全隐患,有力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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