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应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服务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个章节,共三十八条组成。
主要内容有:信用评价信息构成及采集,信用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责任主体和采集方式。信用信息的披露,明确咨询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期限、处理方式。信用等级的评价,明确咨询业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设置。信用信息的运用,明确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后的认定和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
四、政策亮点
《办法》是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首次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为诚信建设工程营造一个更加诚信、透明的环境,增强社会各界的信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实施后,将对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确定。《办法》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合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划分和当前工程造价咨询业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各等级作出相应的监督措施。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同的信用等级,设置了相应的激励和监督管控措施。
解读人:郭华莹 联系电话:0471-691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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