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承揽资格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参建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及《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4〕88号)要求,强化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管,现就严格规范检测业务承揽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质核验及备案管理
1. 资质准入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含区外机构),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完成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并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质信息可查。未完成资质核定或未取得有效电子证照的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检测业务。区外检测机构自2024年10月30日之前签订合同予以认可,之后签订委托合同并依此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
2. 分场所备案要求:区外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场所的,须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同步完成检测仪器设备信息在“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化服务与监管平台”的登记核验。备案资料包括技术人员信息、检测场所证明、质量控制措施等,经所在地(市)住建部门现场核查通过后发放备案登记证明。未完成备案的分场所,不得独立开展检测活动。
3. 跨区域检测备案:检测机构跨地(市)开展业务的,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须按《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补充备案材料,确保人员、设备与备案信息一致(分场所)。区内检测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在2025年4月30日前未完成分场所备案,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出具的报告一律无效。
二、强化智能化监管系统应用
1.系统接入要求:依据《关于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智能化系统的通知》(藏建质安〔2023〕282号),2024年3月15日后,所有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通过“智慧化工地”平台生成并加盖唯一标识二维码。未接入系统或未嵌入二维码的检测报告视为无效,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2. 涉密项目管理:涉密工程(秘密及以上)可豁免系统接
入,但建设单位须制定专项质量检测方案,由属地住建部门加强线下监管,严查虚假报告行为。
三、规范检测业务委托程序
1. 法定检测与自检分离:施工单位应严格区分自检与法定检测范围。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原材料等关键项目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资质且在监管平台备案的检测机构实施。对地(市)或者自治区范围内不具备检测资质的个别检测项目(参数),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将相应检测项目(参数)另行委托地(市)或者自治区以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相应送检式样应当由取样、见证人员共同送至受委托检测机构,并对取样送检过程留存可追溯影响记录备查。施工单位见证取样时由建设单位负责核实人员身份。
2. 禁止违规委托:严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自检名义替代法定检测,或委托未备案机构开展检测。对因检测程序违规导致验收问题的项目,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四、加强动态监管及违规惩戒
1. 资质动态核查: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应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对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场所等开展不定期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或备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承揽新业务。
2. 严惩弄虚作假: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机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限制1-3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并纳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检测报告真伪核查:被认定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该检测机构改正,改正完成前该机构不得承接我市范围内检测项目,对该检测项目已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存在问题经复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初次复查不通过的,两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复查。
五、其他要求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快处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检测机构务必于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核定新资质及备案,届时我局将专项检查资质核定及备案情况。
附件1: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4〕88号)
附件2:《关于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智能化系统的通知》(藏建质安〔2023〕282号)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建市管〔2024〕88号).pdf
附件2:《关于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中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智能化系统的通知》(藏建质安〔2023〕282号).pdf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承揽资格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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