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技术分享

政策新闻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2025-01-12 03:47:42
22人 分享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不断健全和完善招投标交易市场,推动我市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我市建立工程创优正向激励,将省、市优质工程获奖纳入招标环节,体现奖补政策,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质优先

优质优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在投标评标中给予激励的措施。

(一)适用范围。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激励方式。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将国家、省优质工程奖等纳入评审因素,如“鲁班奖”、“黄山杯”等,但奖项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二、优质优价

“优质优价”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质量优质奖时,应当依据合同明确的“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以提高企业创优积极性。

(一)实施办法

依据“优质优价”原则给予奖励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合同中载明,在工程预算中预留。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创建优质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费用的来源、执行的标准、计算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在获奖后兑现。

(二)奖励标准

1、获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建设单位按工程税前造价的1.5%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2、获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建设单位按工程税前造价的1%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3、获得市级“翠螺杯”的,其奖励标准为税前造价的0.8%,由建设单位给予施工企业奖励,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监理企业奖励。

4、企业获奖按较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上述创优奖励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具体奖励幅度或金额。

三、加强标后监管

(一)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投标时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人选,应当作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予以约束,并纳入标后监管重要内容。确因项目负责人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马公管〔2023〕14号)执行。

(二)享受“优质优先”中标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精心组织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挂靠。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三)市、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的提高,促进马鞍山市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转载请注明来源本文地址:https://www.tuituisoft/blog/39242.html

上一篇:

政策新闻 | 关于黄山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政策新闻 | 关于对湖州市吴兴区东部片区公共卫生提升工程(含装修)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