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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梅州市住建局关于明确加装专用烟道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发布于:2025-03-23 1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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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而进行加装专用烟道的行为,进一步减少油烟排放扰民,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现就明确加装专用烟道相关标准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而进行加装专用烟道的建设活动。

二、加装专用烟道标准

加装专用烟道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0〕336号)和有关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排烟通风、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相关设计和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三、加装专用烟道程序

申请加装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权属单位或其授权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加装专用烟道。鼓励建设单位结合本商住楼餐饮服务场地统筹建设专用烟道。

(一)加装烟道设计。

加装专用烟道应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涉及改变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核实餐饮场所建筑功能结构,加装专用烟道应符合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要求。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加装烟道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加装专用烟道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等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以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开工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在开工前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加装专用烟道情况。

(三)加装烟道施工。

承担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四)加装烟道验收。

限额以上加装专用烟道按照办理施工许可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手续。

限额以下加装专用烟道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记录并留存档案,并把验收记录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加装专用烟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其他

(一)建设单位应当对是否需要加装专用烟道进行自查,无法判断加装专用烟道是否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相关部门咨询。

(二)加装专用烟道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在办理加装手续前,取得烟道加装所在外立面位置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加装专用烟道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加装专用烟道设计、采购和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证加装专用烟道的建设和使用安全。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加装专用烟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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