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局,我局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1.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4月10日
2.电子邮件发送至:407689759@qq.com
3.信函联系地址:邵阳市大祥区中心路街道沙井头社区原人防办大院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4.联系人:申爱平 联系电话:0739-5399317
附件:《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0日
附件:
邵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暂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工作。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是指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把归集存储在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通过大额存单或定期存款的方式产生的利息扣除每年应派发给业主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后的利差余额收益。
第四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统筹、资金安全、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统筹账户的设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信息化管理,在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增加统筹账户模块,在专户下设立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统筹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六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将每年6月30日设定为结息日。维修资金交存时长不满一年时,按照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结息;若交存时长满一年及以上,则依据人民银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结息。完成结息操作后,所剩余利息计入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账户。
第七条 为保证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最大化,采取竞争性
方式选择定期存放银行,定期存放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第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户银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安全、保值增值、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户银行的归集资格、存储资金进行动态调整,有效提高维修资金利息年收益,实现增值收益最大化。
第九条 引导利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用于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依据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条 在确保维修资金本金持续获得利息收益的同时,科学合理实施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维修商业保险,为小区电梯安全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房屋全生命周期保险,鼓励将可以申请维修资金的项目,纳入到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维修保险范畴。包括住宅小区消防设施设备、供水设备、智能化系统、楼房排污管道、小区路面、屋顶防水、外墙脱落等维修项目。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专款专用,不能用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等支出,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应当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快捷查询渠道,建立查询端口,完善信息查询功能,确保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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